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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闽政[2001]文29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改革开放办、省监察厅、省委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省改革开放办、省监察厅、省委编办、省法制办

2001年11月16日)


  从2000年开始,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省省级政府部门、各设区的市及部分县(市)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部门利益和传统观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审批事项多、环节多、时限长、透明度差、效率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监督和落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结合本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近期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切实改进政府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使政府职能真正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秩序、注重后续监管上来,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
  (二)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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