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管理
1.缴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先购票后通过,通过一次,收费一次。购买月票的车辆和持有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含专用免缴证)的小轿车、小吉普车,应主动出示月票和养路费免缴证交收费员查验。
2.收费站售票、验票及管理人员一律穿着中国公路征稽制服。各种车辆(包括暂免征车辆通过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收费区域交通管理规定。
3.通过费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票证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规费征稽票据(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管理,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收费站的组建和业务领导。
4.收费站及其收费人员应按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72号文颁发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
5.收费执行日期由省有关厅局,根据收费站点的筹建情况,另行通知。
6.对于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收入于每月五、十五、二十五日定期划解省财政厅专户;各项支出必须从严掌握,由市公路管理处编报预算送省交通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对所收通行费,不得坐支、挪用、截留和平调,违者从严惩处。
四、违章处理
1.凡所持票证与车辆牌照或吨位不符合者,一经查出,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处以核定吨位征费标准的两倍收费,并补票后才能放行;
2.凡涂改、伪造票改者,除没收票证外,并处以应缴费额的五倍收费,对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强行通行才,处以应缴费额十倍收费,对情节恶性劣者,除扣车扣证外,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交通厅,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
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苏财综(96)75号 1996年6月12日
苏价工[1996]236号 苏交财[199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交通部、
财政部、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及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各市陆续对一些贷款建设的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设站开征了车辆通行费,这对发挥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公路建设投入大、周期较长,与我省收费公路工程实际负债情况相比,目前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仍偏低。为此,经省政府同意,在参照邻省征收标准和办法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具体情况见附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