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确保粮食收购资全封闭运行。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保护价收购补贴,各地要筹措资金在收购前务必落实到位,足额拨付给收购企业。收购保护价粮食,要按规定的保护价向农民一次结算售粮款,不准因保护价收购补贴资金不到位而发生“二次结算”或“打白条”的现象。农业发展银行按扣除收购补贴后所需的收购资金,本着“收一斤粮,给一斤粮款”的原则,及时提供收购资金贷款,并根据新的粮食收购质量标准,从粮食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按规定发放收购费用贷款。对非保护价粮食的收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粮食收购贷款。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扩大销售,搞活企业经营。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农业发展银行对信贷资金的跟踪监管。粮食企业要在清仓查库、清资核贷的基础上,规范资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压缩结算资金占用,对销售货款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防止收购资金流失,以确保粮食收购资金的封闭运行。
七、进一步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为保持粮食供求和价格的基本稳定,增强政府对粮食调控的能力,必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两年内全省储备粮规模逐步调整为10亿公斤,其中省储备5亿公斤,市储备5亿公斤。省储备粮在调整储备规模的同时,要改善品种结构,合理调整储备布局。分市储备规模由省粮食局另行下达,各市要按规定规模两年内充实到位。地方储备粮由同级政府调动。今后各地发生粮价较大波动或出现粮食供应不足时,首先动用市储备粮。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储备粮的管理,要切实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要做到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为完善储备粮推陈储新的轮换机制,每年可对约占总量三分之一的储备粮实行活储,以节省轮换费用,并实现活储增效。
八、搞好粮食市场管理。为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搞活粮食流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凡符合一定条件的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经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经营资格,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省定价格和经核定的收购地区从事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收购业务。其他粮食收购一律放开。省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具体资格和条件。已经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可继续按规定从事粮食收购业务。全国范围内的成品粮运输和省内的原粮运输以及进出我省的原粮,不再实行运输凭证制度。如出省原粮需要运输凭证,由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活动。各毗邻地区要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协调合作,共同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