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务院将我省划为粮食主产区,并要求继续实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坚持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各级政府、粮食及有关部门要监督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允许入市收购的其他企业,严格按照保护价收购范围和规定的保护价,对农民留粮后要求出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余粮,不准限收、拒收和停收,坚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收购企业要保证及时兑付农民卖粮款,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对未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组织收购。
四、调整补贴政策促进粮食销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高于市场价的保护价收购粮食,其经营成本高于市场水平,出现销售困难。为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购保护价高于市场价的价差和高于其他购销企业的经营费用得到合理补偿,以利于实现顺价销售,从今年秋粮收购起,实行保护价收购补贴,企业按减去补贴后的收购成本进行商业经营,自负盈亏。保护价收购补贴标准为:玉米每500克补贴0.04元,水稻每500克补贴0.03元。
鉴于现有商品库存中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成本普遍高于市场销价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库存粮食的销售,对2001年9月30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库存(不含各种储备粮)锁定总量,实行库存销售补贴。补贴后,对这部分粮食,企业按商业经营,自负盈亏,两年内全部消化。库存销售补贴,省不定统一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按市下达两年消化库存的销售补贴总额和分年补贴额。按照两年消化原有库存和顺价销售的要求、如补贴总额尚有不足,由各市财政自行承担;如当年补贴额不能完全弥补当年的销售实现量,其差额部分可视为有关市当年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到位的缺口,由有关市经省政府批准向商业银行借款,其借款本金由以后的粮食风险基金偿还,借款利息由借款市承担。库存销售补贴的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各市自定。实行保护价收购补贴和库存销售补贴后,取消超储补贴。对经鉴定的陈化粮,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处理,不得擅自销售流入粮食市场。
五、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配套到位。各级财政要按照用于粮食方面的补贴不能减少的要求,切实保证足额安排粮食补贴预算。粮食补贴预算内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省核定的最低到位规模,足额建立粮食风险基金,不得减少。对粮食风险基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市,由省财政通过扣款强制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存储,统筹用于保护价收购补贴、库存销售补贴和储备粮补贴,如有节余,用于粮食出口补贴、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开支,不准挪作他用。1992年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应由地方承担的挂账贴息,全省按粮食补贴预算支出和粮食风险基金支付各50%的总比例,由省财政厅负责分市的具体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政策应享受的各项补贴,要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企业,已拨付企业的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发生补贴资金不到位而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