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2001]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1年度粮食购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发展优质粮食,适应市场需求,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从今年秋粮收购开始,实行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为二等以上(含二等)玉米和三等以上(含三等)水稻。去年我省粮食因灾减产,收购保护价已适当提高,鉴于今年连续受灾,收购保护价仍保持上年水平。国务院规定从今年秋粮上市起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按照新的质量标准,今年的收购保护价为:玉米标准品(二等,水分14%)每500克0.475元,水稻标准品(三等,水分14%)每500克0.61元;等级差价由差率改为定额,玉米和水稻的等级差价每500克均为0.02元。如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对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粮食品种,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二、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对国家新颁布的粮食质量标准,在收购前,各地粮食部门和收购企业要积极做好向农民的宣传解释和贯彻工作,争取售粮农民的理解与配合;在收购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粮食质量检验的透明度,在收购现场摆放等级样品、公布售粮价格,方便群众监督;要积极向农民宣传、引导开展庭院降水,降低粮食水分;收购企业要认真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确保入库粮食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定等不准、压等提等等现象。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东北地区高水分五米收购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政[2001]145号),按容重定等的办法,目前不适用于水分在23%以上的高水分玉米,为保护农民利益,对这部分高水分五米,在2002年秋粮上市前,收购仍沿用原办法(即按照纯粮率)验质定等。在玉米销售中,各地要严格执行新标准,按容重确定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