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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北等车站自建地磅收费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北等
车站自建地磅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计价管[2001]153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郑州铁路局:
  你局郑价办[2001]20号、24号《关于申报我局有关单位自建地磅收费价格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准确确定托运货物的计费重量和确保铁路的行车安全,你局郑州北站、宝丰、荥阳、上街、巩义、偃师、首阳山、林县车站和洛阳机务段等单位的多种经营企业在铁路主业检斤设备不足的情况下,自筹资金修建了不同类型的地中衡。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参照铁道部规定,核定上述单位自建地磅的过秤费标准为:整车货物每吨2.00元,零担货物每百千克0.40元,集装箱每吨(或英尺)1.50元。
  二、地磅过秤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必须在醒目处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的监督。过衡码单和票据应妥为保管,以备货主或收货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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