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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IC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01]506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收取广州市IC卡暂住证工本费的请示》(穗府报[2001]70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
同意广州市在对外来暂住人员实行IC卡智能化管理时收取IC卡暂住证工本费,每卡20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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