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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
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
(云计收费[2001]1138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


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滇医疗机构:
  《云南省计委、省卫生厅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计收费[2000]1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我省各地、州、市都十分重视。各地在认真做好准备的基础上,精心组织,从今年二月至五月,均已先后贯彻执行。从总体上看,各项改革进展是健康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新的医疗技术的推广,需要及时增加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中有的表述不准确,个别收费标准不合理;一些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执行《通知》规定,擅自分解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对降低了的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执行,在检查项目中擅自增加收费内容等等。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应制定基准价格
  最近几个月,各地、州、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级有关医疗机构按照《通知》中关于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上报了需要增补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意见。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所列项目,确属在我省已经开展而在《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中又没有列入的实际情况,经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和专家论证,批准新增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239项,具体价格按附件一规定执行,未批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一律不得收费。
  二、对《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进行局部修订
  《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实施以来,各地反映个别表述不准确,少量收费标准突出不合理。经研究,决定对个别项目和突出不合理的收费标准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项目和标准按附件二规定执行。未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仍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执行。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通知》规定,继续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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