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
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1585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物业公司):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辆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收费行为,结合我委下发的《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乌鲁木齐市普通居民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通知》,现将住宅区室内(地下)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服务内容:
住宅区内设置有室内(地下)停车场的,必须配有专职保安员24小时值班,建立登记制度,消防、照明、供暖、排水等设施齐全,标注有专用停车泊位。停车场所及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记费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
二、收费标准:
对临时停放车辆每车每小时3元,采暖期内3.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固定停放车辆每车每天20元,采暖期内22元。(不足一天但连续停放超过6小时的按一天计);对连续停放超过10天的可实行包月制,每车每月200元,采暖期内250元。上述标准适用于小轿车,两吨半以下的货车、座位数在19座(含19座,不含副座)以下长度小于或等于6米的面包车。除此以外的大型客货车辆,按此标准的1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