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全市档案管理体制。作为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局与各区县(自治县、市)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并要切实履行好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
三、切实加强各级档案馆(室)基础设施建设,为保存党和国家档案提供基本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逐步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改善档案馆(室)基础设施。
(一)加快档案馆库房建议建设。对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档案库房及档案库房已饱和,无法继续接收档案的档案馆,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设法尽快解决档案存放设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的淹没县应按时完成档案馆搬迁工作,尤其是二期水位淹没县,要落实资金,按时限要求加快档案馆搬迁进度。
(二)配置档案保管保护的必要设备。全市档案局(馆)要按照《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加快档案自动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在“十五”期间,主城区档案局(馆)要实现局域网络化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干部队伍建设,为实现档案现代化管理提供人才保证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50号令)以及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档案部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严格执行培训教育结果登记制度和培训教育与晋升、考核挂钩制度,不断完善人才培训机制,培养一批懂管理、懂业务、懂技术的专门档案管理人才。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促进全市档案事业的整体发展
档案事业是一项社会事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履行职责、进行管理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档案,都是历史的记录,是今后工作的参考和依据。因此,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六条、第
九条以及《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认真履行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能,对辖区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评审,确定其档案管理等级,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通过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定级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指导和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