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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1]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五”期间,我市档案工作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重庆市档案法规体系;在档案行政管理、国家综合档案工作、机关档案工作、企业档案工作、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等方面取得了较大发展,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了翔实、准确、完善的档案服务,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全市档案工作发展很不平衡,还存在着对档案工作认识不够,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淡薄、档案工作不规范等问题。为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重庆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国家积累详尽、准确的档案史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档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认识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档案是社会文明的产物,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人们认识和把握客观规律、推动各项事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是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事业,是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必不可少的环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以存真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高度责任感,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档案事业的投入,确保档案事业的发展与本地区、本单位和社会发展同步。
  二、深入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加强档案法制建设
  (一)深入开展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增强全社会档案法律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档案部门要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基础上,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力度,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开展档案行政执法,认真纠正违反《档案法》的行为和问题,对违反《档案法》的案件,要坚决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渝纪发(1998)34号)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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