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延期缴纳税款
1、执法责任
(1)延期缴纳税款由省局负责审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申请的调查,严格掌握延期缴纳的审核条件,提出具体的审核意见上报省局审批。
(3)各县(市、区)局要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对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要及时组织入库。
2、责任追究
(1)对越权擅自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费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八)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1、执法责任
(1)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范围、权限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做到法律手续完备。
(2)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地税局局长批准。
(3)扣押商品、货物或者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凭据。
(4)拍卖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时,必须经由专门的拍卖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5)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必须相当于纳税人的欠缴税款。
2、责任追究
(1)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要责令退还,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法定范围和程序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要追究经办部门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3)截留、挪用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制约措施
(一)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优化办事程序
1、各级地税机关要依照省局制定的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制度,实行由局长负责的税收征管执法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征管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加强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内容,保证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合法、高效、有序。
2、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征管文件备案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文件,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备案审查。
3、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各项征管办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报告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及各项具体征管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4、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实行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纳税定额、减税、免税、税务违法处罚、税务职责范围、税务服务标准和税收工作纪律八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各种方式加强向社会各界宣传,增加税收征管工作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