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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6)征收人员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申报的税种、税目、税额、级次开票,不得随意开具。
  (7)征收人员按月对纳税人自行开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际入库数据与申报数据相符。
  (8)征收部门开具预缴税款税票必须认真核对“预缴税款通知书”、发票等,做到依据准确,开具无误。
  (9)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欠税的清理工作,法律手续要完备。达到征管考核指标。
  (10)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课征率加收滞纳金,不得擅自减免。
  (11)各级地税机关要按规定实行委托代征,与受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权限,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和《委托代征人员工作证》,对受托代征单位的税款征收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责任。
  2、责任追究
  (1)由于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错误等原因,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多缴税款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要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7)收缴税款开具完税证明不符合要求,或不开具完税证明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行政责任。
  (8)违反规定擅自确认呆帐、核销欠税的,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9)对不符合委托代征条件而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代征的,要追究授权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10)对各项税款征收考核指标较差的,要按相关责任予以追究,属经办人员操作问题要追究其岗位责任,属政策执行错误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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