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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减免税审批
  1、执法责任
  (1)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法制部门主要负责减免税工作的调查、审核、检查、监督和指导。
  (2)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办理税收减免,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不得执行,并要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3)减免税审批管理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核减免税资料,并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步意见,逐级上报核批。
  (4)在减缴税批准后,税政部门应制作有关的文书,通知纳税人及同级管理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5)税政部门应建立减免税台帐,对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年终详查,对减免税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2、责任追究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还要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审核不细、把关不严,要按责任大小,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3)在办理减免税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4)减免税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税款征收入库
  1、执法责任
  (1)税款征收部门要依法组织税款入库,按税收会计核算办法做好税款核算工作,办理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手续等。 
  (2)税款征收部门要建立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季度对帐制度,确保税金核算的准确性。
  (3)各级地税机关要如实核算反映欠缴税金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呆帐、死帐进行分类确认、核算和反映,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
  (4)税款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票证管理制度、办法的规定,填写和使用税收票证,税收会计人员应通过对税收票证领、用、存的管理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对税收票证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和税收票证的安全。
  (5)征收人员要根据纳税人税款的实际属性开具税票,如“申报征收、清理欠税、检查补税、预缴税款”等,不得随意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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