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纳税申报管理人员要认真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交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局长审批。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的标准对纳税人预缴税款进行核定,并监督纳税人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负责对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统计、分析及移送归档。
2、责任追究
(1)纳税申报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违规受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3)对违反执法程序、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办理延期申报的,要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4)对纳税申报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受理申报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税额核定
1、执法责任
(1)税额核定管理部门负责税额核定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审批、考核以及重点税源的核定工作。
(2)税额核定管理人员要依法按照有关程序、方法实施税额核定的具体工作。
(3)对财务不健全的小型企业核定税额时,要由管理人员实地调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提出定额核定的初步意见,按征管权限逐级备案、审批、执行。
(4)对财务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时,要选择不同类型业户进行典型调查,实地核查业户经营情况,并与典型调查情况对比,初步拟定纳税人每月或每年应纳税收入额,组织业户代表和税务管理人员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将集体评议结果按征管权限备案、审批、执行。
(5)对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检查人员要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从高核定,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备案、审批、执行。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管理人员要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提出初步意见,逐级备案、报批、执行。
(7)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管理人员可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纳税人定额水平,当场核定并执行。
2、责任追究
(1)在税额核定过程中,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除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还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管理人员利用核税工作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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