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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发票管理  
  1、执法责任
  (1)按季向上级局报发票领购计划,定期向上级发票管理部门领取发票,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2)负责发票库房管理,定期对发票库房进行实地盘点、清查。
  (3)发票管理人员要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核准领购发票的名称、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
  (4)发票管理部门发售发票时,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及时进行发票销售结帐。  
  (5)发票管理人员在发售发票时,要按规定进行发票审验,对涉及发票违法行为的,要在依法做出处罚后,方可发售发票。
  (6)发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范围和程序代开发票,依法收缴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
  (7)发票管理人员要按规定缴销发票。
  (8)对异地来本地经营,需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收取发票保证金,并加强对发票保证金的管理。
  (9)发票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开展发票专项检查,受理发票举报案件,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发票违法犯罪行为,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罚、执行。
  (10)丢失、被盗发票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理。
  2、责任追究
  (1)发票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票发售、缴销、保管等工作中,玩忽职守,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发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发票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发票管理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纳税申报
  1、执法责任
  (1)受理申报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资料齐全。规范的前提下,方可受理。在录入申报数据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做致数据资料完整、与企业申报数据相一致,保证申报征收工作质量。
  (2)受理申报时,审核人员要在申报表上盖章,章戳要清晰,不得出现企业已申报成功而报表未盖章现象。
  (3)纳税申报管理人员应及时打印未申报、未入库名单,送同级管理部门催报、催缴。
  (4)对逾期申报的纳税人,要在依法处罚后方可受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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