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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执法权监督制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追究
  对税收征管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主要包括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征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部署情况,税收征管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等。重点对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额核定、减免税审批、税款征收入库、延期缴纳税款、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八个环节进行监督制约。
  (一)税务登记
  1、执法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开业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登记并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2)根据纳税人提交税务登记变更申请,受理、审核相关资料、表格,对符合规定的,核准变更登记,属变更(税务登记证)内容,重新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注销申请,在发票管理、征收监控、税务稽查各环节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制发《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4)根据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验证、换证或联合年检公告要求,受理、审核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进行验证或换发证件处理。
  (5)对连续3个月未申报且查找不到的纳税人,予以公告催办,并按不同情况进行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认定解除、非正常户注销等税收管理。
  (6)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和涉及变更清税的,要进行清算检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清理税款,收缴税收票证,注销税务登记。
  (7)对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复业的,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核实,报登记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按规定加强跟踪管理,到期及时恢复征税。
  2、责任追究
  (1)税务登记管理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由上级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外,同时要追究具体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2)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登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要调离工作岗位,并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登记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5)对税务登记各项考核指标较差的,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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