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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8、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相应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有关证明文件;
  9、单位住所证明;
  10、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省、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房产测绘资格材料后,应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基本申请条件的予以退回;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通知其补充齐全。  
  市(州)测绘行政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甲、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材料后,应当于5日内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合格的,由省测试行政主管部门在20日内上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不合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后,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合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颁发房产《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测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30日内,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五)取得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取得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领取房产《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工本费、公告费。
  第二十条 房产《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3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换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和换证时,应征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房产《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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