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承担房产测绘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有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方可承担房产测绘业务。
第十四条 房产测绘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乙级测绘资格全国范围内有效;丙级测绘资格市、州范围内有效;丁级测绘资格县(市)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房产测绘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乙级以下房产测绘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的申报材料,并提出基本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是独立的法人单位;
(二)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资格的审查内容、业务范围和分级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制定的《
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房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
房产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序:
(一)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直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 申请;申请乙、丙、丁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均须提交以下文件:
1、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产测绘资格书面申请报告2份;
2、《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四份;
3、法人证明资料(批准成立单位的文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主要技术骨干(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
5、主要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