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房产测绘管理实施细则
(吉建房字[2001]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和国家测绘局联合发布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吉林省测绘管理条件》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产测绘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等有关技术标准、规定,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并对其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承担质量责任。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房产测绘技术水平,采用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全省统一的房产测绘数据采集软件,实现计算机成图和测绘成果的数字化,建成统一的数据格式,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数据逐级汇总,建立科学的房产管理数据库。
第五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遵循“质量第一、服务用户”的原则,保证提供合格的房产测绘成果。禁止违规测绘、弄虚作假和粗制滥造房产测绘成果。
第六条 房产测绘人员应当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