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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宣布失效

河南省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省直职工
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的批复
(豫财综[2001]80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省直医疗保险IC卡、就认诊工本费的函》(豫劳社函[2001]15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收费和标准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省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省直参保职工发放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这是推进省直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收取成本的原则,核定省直医疗保险手册收费标准:每册5元;核定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收费标准:每卡23元。
  在推行省直医疗保险工作初期,为了减轻参保职工个人负担,减轻改革过程中的阻力,上述两项收费全部由参保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个人。在职工参加省直医疗保险改革后,因个人保管不善丢失省直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或在使用中造成IC卡损坏不能正常使用,需要补领或补换的,按上述标准由个人负担费用。
  二、省直医疗保险手册及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省财政厅豫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收费前须到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票据》,并按省财政厅、监察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计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综[2001]3号)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票款分离制度。
  三、收取的省直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主要用于办证等有关费用支出;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工本费主要用于购买IC卡、照片制作和卡片覆磁条等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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