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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失效]

  个人上市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上交所得收益。
  三、鼓励住房消费,活跃住房二级市场
  1、支持房改房上市交易,对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凭房屋、土地权属证书上市交易;对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论购买新建商品房还是二手房(含房改房),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确已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现住地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
  3、加强住房消费的引导与服务。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拓展和规范住房消费服务,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转让、购房抵押贷款、房屋置换等代理活动和房地产评估业务,为购房人和商业银行提供全方位服务。探索换购住房中介服务方式,扶持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屋租赁中介、出租房管理和租金代收等业务,重点扶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使之上规模、上档次,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要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网络,及时发布有关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和信息,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
  四、加强住房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
  1、加大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力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1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各市、县(省直)住房委员会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制度,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促进住房消费。
  2、各商业银行应大力支持住房消费,重点增加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相配套的组合贷款投入,并积极开展二手房抵押贷款等住房金融业务。
  五、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
  1、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自管公房,除当地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之外,均应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售。各市、县和省直房改部门以及各产权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
  2、各市、县2001年度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增幅,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的3%,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制定。今后各市、县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应按逐步与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接轨的原则,按原规定测算,由市、县政府自行制定后公布实施,不再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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