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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
(闽政[2001]4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我省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出售公有住房步伐日益加快,职工与单位集资建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数量的不断增加,私有住房存量迅速增长,形成了以居民私有产权为主的住房产权结构新格局。为激活住房二级市场,盘活住房存量,带动住房一级市场联动发展,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程序,全面放开住房二级市场
  1、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重点是促进已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统称房改房)上市交易。全省所有市、县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全面开放住房二级市场。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宜出售外,取得全部产权的房改房均视同一般私有房屋,可以直接上市交易。
  2、各单位应支持房改房上市,不得扣发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也不得阻扰职工将房改房上市交易。
  3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登记一体化,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限,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群众办事。对二手房转让过户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7—10个工作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
  4、各市县应通过计算机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同时要尽快建立社会公众监督制度,对群众举报的在房改中违纪违规行为,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二、调整收益分配政策,让利于民
  1、个人上市出售自用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3、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所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内当地政府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扣除按商品房价或房改市场价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扣除有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后的净收益,95%归个人所有,5%按规定上交各级财政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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