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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

  第六条 在城市大桥及其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大桥设施;
  (二)移动、损坏测量标志及界桩、界标;
  (三)试车、超车和随意停车;
  (四)擅自占用大桥设施;
  (五)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六)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七)从事采沙、取石、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大桥设施安全的活动;
  (八)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设置户外广告;
  (九)机动车辆沿途滴漏、散落、飞扬杂物;
  (十)倾倒垃圾、废渣和堆放物资;
  (十一)随意停靠船只和木筏。
  第七条 城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授予的权限,加强对城市大桥的养护维修、设施安全、过桥收费和安全保护区的管理,确保城市大桥设施安全和畅通,并接受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大桥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大桥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大桥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要求,对特大型跨江城市大桥主体设施,每5年应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测;对其他城市大桥主体设施,每3年应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测。安全检测情况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城市大桥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应避开车辆运行高峰。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安全。
  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因养护、维修作业,可以临时或局部封闭桥面,但应事先公告;如果封闭措施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予以公告;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城市大桥进行整体封闭,应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15日予以公告;发生危及安全通行的重大突发事件和不可抗力时,可以对城市大桥进行整体封闭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堵塞城市大桥交通。
  第十条 在城市大桥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应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应事先征得城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同意,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依法交纳户外广告设施占用费,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广告发布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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