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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渝府令[2001]第119号)


  《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重庆市城市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大桥的安全、畅通和正常营运,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大桥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架设的供机动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江(河)市政设施。
  本市主城区内,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的、桥长500米以上、桥面宽度4车道以上的城市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大桥附属设施包括:大桥收费监控设施、测量设施、安全消防设施、照明设施等。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港航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城市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安全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大桥的规模、结构、地质环境等状况,会同城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大桥安全保护区范围,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长江石板坡大桥、李家沱大桥、鹅公岩大桥和嘉陵江牛角沱大桥、石门大桥、黄花园大桥的安全保护区范围按本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大桥安全保护区的界桩、界标。
  城市大桥设施及其安全保护区的空地,由大桥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园林绿化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建设的,应当事先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经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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