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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九条 廉租住房分配方式以租金补贴配租为主,实物配租原则上配租给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烈属、残疾等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实物配租只租不售。实物配租的对象也可选择租金补贴配租。
  第十条 廉租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市场租金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市房改办、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核定公布。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配租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包含原居住的住房使用面积,按一户家庭(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为计算口径(独生子女按一人计算)]。
  实物配租的,超过配租标准以上部分的面积按现行公房租金缴纳房租。若人均使用面积已达到8平方米且总配租使用面积小于24平方米(含)的,按廉租租金标准缴纳房租。租金补贴配租的,按实际人口使用面积8平方米标准发放。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实际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标准的,租金补贴按实发放。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配租制度。
  (一)申请
  1、申请家庭推荐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房改办领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实际居住人口的身份证、户口本、现有住房租赁证或产权证;
  (2)市总工会核发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各级民政部门核发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是否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4)家庭成员推荐申请人的书面意见书;
  (5)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且属烈属、残疾的申请家庭,另需提供烈属证、残疾证。
  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区房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所在单位、市总工会签署意见并盖章,无单位的申请人,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登记
  1、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市房改办给予登记,进入轮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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