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解决我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两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为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对符合市区城镇居民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租金补助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筹集及配租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配租工作由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民政局配合,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为市财政专项资金和房改增值资金中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改办专户存储、专项使用,用于发放租金补贴和筹集配租住房的房源。
第六条 配租住房的房源由市房改办负责筹集;也可由社会捐赠和政府根据我市情况采用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配租方式:
1、租金补贴配租:补贴标准等于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租金标准的差额。
2、实物配租:以廉租租金标准向申请家庭出租一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3、已领取由市总工会(市“送温暖工程”基金会)统一印制并审核发放的《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或已领取由市各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