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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双坂客运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双坂客运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榕价公字[2001]110号 2001年1月7日)


福州市晋安区双坂客运站:
  你站“关于要求核定道路运输站收费标准的报告”悉。你站经福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处闽交运管榕站站字第000018号批准为四级道路客运站。根据省交通厅、省物委闽交运[1998]241号文件精神,核定你站客运代理费标准为按客运运费的6%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其它各项客运车辆站务费和旅客站务费均按闽交运[1998]241号和榕价公字[1999]6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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