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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汕头市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汕府[2001]17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府[2001]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府取信于民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机关作风以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我市于1999年开始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后两批取消市直单位审批事项108项,取得明显实效。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树立为基层、为群众服务的思想,积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抓,精心组织,制定周全的工作计划,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开展此项工作。
  (一)要结合本单位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的实际。根据省政府粤府[2001]74号要求和市政府印发的《汕头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汕府[2001]101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具体上报时间另定)。
  (二)各单位要按照粤府[2001]74号、汕府[2001]101号文要求,对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现有审批事项,按削减30%以上的目标,提出保留、取消、合并、降级(审批改核准或备案,核准改备案)等具体意见,并填好有关表格(附件一、二、三),于2001年11月底前上报市政府(迳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市政府办公大楼8层809房,电话:8988702,传真:8988714)。
  (三)各单位要认真填报有关表格,不得瞒报、漏报、虚报和逾期报。凡是这次改革未经市政府明确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一律视为取消。
  (四)各单位属下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归口管理单位,以及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企业的现有审批事项,统一由各单位按上述要求填报。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广,覆盖所有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纪律,保证改革的顺利完成。各有关单位领导干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以身作则,带头遵守纪律,不得从本位以及个人利益出发,干预改革,设置障碍;各单位要自觉地适应改革需要,主动参与改革;各单位干部也要遵守纪律,共同为改革创造良好的氛围。对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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