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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粮食局关于桂林市与湖南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衔接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粮食局关于
桂林市与湖南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衔接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1]39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桂林市物价局、粮食局:
  你们《关于我市部分县今年中、晚稻收购价格与毗邻地区衔接适宜下浮的请示》悉。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你市与湖南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衔接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对与湖南接壤的粮食收购站(所)的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进行适当衔接。
  二、在自治区规定的中、晚籼稻标准品现行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3元/50公斤与对方县(市)进行衔接。具体价格水平由桂林市物价局、粮食局指导安排并抄报自治区物价局、粮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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