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工作的通知
(青计价格[2001]1035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增加外出务工人员收入,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其它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地方不得规定向务工人员强制收取的购买车船票组织服务费。
二、各地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抓出实效。
省级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凡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三、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20日前完成。各地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行单位认真开展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查。省级有关部门自查自纠情况于2001年12月10日前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