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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9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鲁政发[1996]77号)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各类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带来一系列问题。少数城市将开发区的规划管理权擅自下放给开发区管委会,破坏了城市规划管理的集中统一,造成城市规划建设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给依法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有的开发区从局部利益出发,在开发建设中急功近利,自我封闭,影响了城市用地的合理布局;有的开发区道路和工程管线与城市路网、管线衔接不够,造成诸多矛盾;有的开发区盲目追求“小而全”,浪费了宝贵的建设用地和资金。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城市规划整体性、协调性、长远性综合调控作用的发挥,影响了城市的健康、有序发展,而且阻碍了开发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理顺体制,加强开发区的集中统一规划管理
  各类开发区是城市整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建设的热点地区,其规划建设水平与城市未来的发展密切相关,其用地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否与整个城市保持协调统一,对城市的健康、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只有对开发区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才能发挥城市规划全局性、长远性的作用,保证开发区和整个城市协调、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63号)都明确规定,城市规划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规划管理权。为加强依法行政,保证城市按照规划健康有序发展,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做好开发区的规划编制和审批,以保证开发区合理布局和有序建设,尽快形成良好的园区面貌和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各地要立即对全省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理顺各类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体制,把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其规划的编制和审查、“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都要按照《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城市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下放规划管理权,目前已经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立即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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