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治安联防费
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1]77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铁路分局: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暂时保留重庆市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的批复》(财综[2001]51号)精神,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收取治安联防费和铁路运输物资安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治安联防费
(一)治安联防费的收费范围及收费对象:
1、凡在我市境内的公民都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城镇的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参加所在地治安联防工作。联防队员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常住人口(不含农业人口)的0.5‰。
2、各单位和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一单位职工人数和经营情况,按本单位职工总数1.5至2.5‰选派符合条件的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对选派的人员必须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单位要予以支持)。一个单位职工人数不够的,可由数个单位协商共同选派人员参加,其费用由共同选派的单位分摊。
跨地区的单位,其收费由上一级公安、物价部门协调,按规定标准分摊。
3、对选派联防队员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以金代劳,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治安联防费,由联防队统一招聘联防队员。各单位采取选派联防队员或缴纳治安联防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二)、以金代劳收费标准:
1、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繁华复杂地段以金代劳每人每月250元;
2、万州、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涪陵区的繁华地段按以金代劳每人每月200元;
3、上述非繁华地段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以金代劳每人每月150元;
4、小规模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根据经营规模和经营状况,每月某单位或每个铺面(固定摊位)收费,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10元;万州区、涪陵区5元;黔江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大渡口区;其他区县(自治县、市)3元。
(三)2001年按以上收费标准收取治安联防费,2002年1月起按以上标准的50%收取,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
(四)、收取治安联防费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