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的函
(桂价费字[2001]384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六日)
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区劳动保障监察年审材料工本费标准的函》(桂劳社监函[2001]3号)悉。根据部分市、县反映,要求对全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工作,按照桂价费字[1996]074号文的规定,收取《劳动监察审查手册》及《劳动监察合格证》工本费的范围予以明确。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7]15号文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重新审核,适当调低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加劳动保障年审的用工单位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可收取年审材料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用工单位。
1、第一次参加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带镜框)及有关表格,收费标准由原来每套55元调为40元;
2、以后年度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不带镜,镜框,三年一换,每次10元)及有关表格,每套30元。
(二)没有用工的个体工商户。
1、第一次参加年审,年审材料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合格证》(带镜框)、《劳动保障监察年度审查手册》及有关表格,每套由原来55元调为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