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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收费标准的复函
(苏价工函[2001]200号、苏财综[2001]173号
2001年11月14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苏药管财[2001]7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发证收费标准调整为每证500元(含证照工本费、审查审核费等),年度的年检收费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收费资金应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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