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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应班车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汽车客运站应班车问题的复函
(豫计办文[2001]51号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开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客运站内停放车辆中“应班车”界定问题的请示》(汴价价字[2001]第137号)收悉,经商省交通厅,现解释如下:
  原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交通厅豫价工字[1996]172号发布的《河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九条”中的“应班车”,是指自客运车辆进站后至发车前在站内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车辆。超过2小时的为非“应班车”,并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费。本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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