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市场营运。对城市大桥、隧道、管廊等有明确收费对象、可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投资者或经营者,实现市场化运作,提高经济效益。对城市管网和某些特殊性设施的养护也应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效益,降低财政补贴。推向市场营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经营方式可以通过实行特许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授权经营以及转让部分股权等途径进行。对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要加快改制步伐,规范企业运作,并根据经营的不同项目和特点,实行企业分立,打破经营垄断。同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推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公用设施的综合效益。
(五)大力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产业化经营。按照“投资多元化、经营产业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将城市公用事业所有权、经营权和养护管理权进行有效剥离。要在坚持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和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事分开。城市的供水、供气、排污、垃圾收集和处理,以及已建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除管网部分主要由国家投资建设外,其它部分要通过招标方式推向市场,吸引各种社会资金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交行业可以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通过招标拍卖出让公交线路有限期的经营权。城市环卫作业、市政养护维修、绿化养护等要通过招标实行企业化经营。对现有自来水、污水处理、供气等经营城市公用事业的单位,要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可通过吸收各种经济成份,改制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自来水、污水处理、供气等公用事业,要从目前由各行业分散收费,逐步转向实行公用事业统一收费服务,简化收费手续,方便市民,降价收费成本。
(六)建立多形式、多渠道的城市建设资金投入机制。要大力推进城市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定外,允许国外、国内各类机构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要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股权融资、境内外发行债券和B0T等形式,扩大招商引资,吸纳社会资金。进一步盘活城市公共无形资产,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特许经营,经营其所得统一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公用设施建设。对城市户外广告标牌等经营权,要实行公开竞标拍卖出让。
(七)形成合理的价格管理和激励机制。按照“平均成本+合理利润”原则,合理调整和确定城市公用事业的产品基准价,实现公用事业由福利服务型向经营服务型转变。价格管理机制要适应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和产业化的需要,并考虑到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推向市场运作的城市公用事业项目,应合理确定回报率;对不向消费者收费的纯公益性的公用行业,其经营成本和回报率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政府财政全额拨付;对提供城市公用服务,并向消费者收费,但产品价格低于基准价的,应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逐步调整价格标准,一时无法调整到位的,财政给予定期定额补贴;对主要服务于生产的营业性市政公用行业,应合理计价,实行企业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强化动态管理,监督营运。城市公用事业的价格和服务质量要实行统一管制和监督,要简化审批程序。
三、加强经营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