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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中“新办工业项目”时间界定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
的补充通知》中“新办工业项目”时间界定问题的通知
(汕府[2001]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五月二十三日,市政府以汕府[2001]86号发出了《关于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对其中的“新办工业项目”新办时间界定问题,现明确以项目最终获批准立项的日期为准。
  本通知从汕府[2001]86号文发出之日起执行。

                            2001年11月27日

  附:

关于扶持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

(汕府[2001]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市政府决定在继续执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汕市发[2000]33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1998]53号)的同时,增加如下扶持措施:
  一、工业项目用地地价款给予如下优惠:
  (一)汕头市市区范围内已统征的工业用地,新办工业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般性工业项目地价款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50%收取,即一类地区由原每亩34.6万元减按17.3万元;二类地区由原每亩31.8万元减按15.9万元;三类地区由原每亩25万元减按12.5万元收取。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科技项目按现行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的40%收取。即一类地区每亩减按13.84万元;二类地区每亩减按12.72万元;三类地区每亩减按10万元收取。
  (二)新征的工业用地按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为扶持工业发展,一般以生地出让,国土部门只收取征地补偿费及有关税费,土地平整和小区配套由用地单位负责。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一年未按用地性质和项目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国土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取消优惠,按工业用地平均标定地价补收地价款。企业不得擅自转变用地功能,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允许企业租赁土地建设工业项目。企业按规定与国土部门签订合同并逐年支付土地使用租金,其上盖建筑物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制定。
  (四)上述优惠所需款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分别承担,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本通知生效前已出让的土地价格,按当时的合同执行;本通知有效期内出让的土地价格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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