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重大利用外资项目等重点工程用地及经有权机关认可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据相关批复文件,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过程中已预留的线性工程或块状项目用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位置发生变更而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项目设计审批机关出具的说明文件,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但必须将预留用于建设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由于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核查工作在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在后,个别地方存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区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不衔接的实际情况。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建设用地区的衔接,对实施城市、村镇总体规划而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可以申请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导致城镇规划和用地规模发生变化,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可以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步骤
(一)调整方案编制阶段(2001年12月—2002年5月31日)。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所辖县(市、区)将2001—2005年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清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
(二)调整方案审核阶段(2002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调整基本农田的原则、范围,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成熟一个,审核一个的原则,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调整方案审批阶段。省人民政府分别审定、批准设区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本次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原则上在2002年8月底前完成。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应上报的材料
设区市上报省人民政府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区市申请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请示;
(二)各县(市、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及补充划定方案,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实地勘验报告;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
(四)调整及补划地块的红线图(比例尺1:10000);
(五)调整前后基本农田保护区登记表、汇总表;
(六)分县(市、区)建设项目列表,包括项目所属行业、土地位置、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模、占用基本农田面积、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