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2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01年11月12日)
为妥善处理好基本农田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新时期土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对我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有关问题复函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全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实施意见。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原则
(一)坚持符合规划、有利发展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据法定程序先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后才能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调整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不得调整。
(二)坚持等质等量,个案调整的原则。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长期实行特殊保护,个别用地项目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应当按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另行划定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作为补充,并将占用的基本农田耕地耕作层剥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中低产耕地的土壤改良。以保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稳定。
(三)坚持法定程序,严格审批的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严格审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