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
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价商[2001]404号 2001年11月26日)
各市物价局、电力(业)局:
鉴于新建(报废重建)小水电站数量多、装机容量较小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地方公用小水电的上网电价由省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二、凡单机容量在1000千瓦以下的地方公用小水电的上网电价,委托市物价部门按照“同类同价”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