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休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公休日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其工资。
(3)法定假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其工资。
(4)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分别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工资。
5、用人单位对职工在婚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病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更有效地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签订较为规范的工资协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拟制了工资协议参考文本,供企业在签订工资协议时参考。
五、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的条件和程序
(一)工资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
1、工资协议订立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2、工资协议依据的政策发生变化。
3、企业体制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4、不可抗力的外因。
5、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工资协议部分或全部履行成为不必要。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的。
7、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
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时,双方或单方当事人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除此之外,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变更或终止工资协议。
(二)工资协议变更或终止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或终止的工资协议条款、理由与条件。
2、在工资协议期限内,一方就工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或终止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新工资协议成立,原工资协议或原工资协议的有关条款即行终止。
六、工资协议审查
(一)工资协议签订后,企业应于7日内将工资协议报送县(含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企业需同时上报的资料包括:企业工资协议申报表、工资协议及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协商原始记录、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无劳动合同的附工作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一式3份,并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