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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发[2001]10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一月八日

市总工会关于杭州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年10月22日)


  为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号令)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1]76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如下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其他类型企业。
  二、工资集体协商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资协议,是指通过集体协商专门就企业内部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协议书。已订立企业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企业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以各种工资分配形式支付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用、劳保费用及其他非劳动报酬收入。
  (二)依法订立的工资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工资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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