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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8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批准收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工本费的复函
(黑财函[2001]70号 2001年11月9日)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收取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工本费的请示》(黑政法函[2001]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2001年第11号政府令)精神,同意由你办统一印制发放全省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并收取工本费每证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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