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广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推广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2001]47号 2001年11月12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我省分别于1999年度和2000年度对部分企业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更好地提高企业纳税申报质量,决定从2001年度起在我省进一步扩大推广采用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一)除1999年度和2000年度已试点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5000万元和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继续试点使用外,试点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各县(市、区)局确定。
  (二)上述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申报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均采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仍按原申报表办理。
  二、各地要在做好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项准备工作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对企业的解释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12月底前由各设区市局或县(市、区)局统一组织完成对企业申报填写新申报表的培训工作,并适时安排好内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在进一步扩大试点工作中,各地要认真收集申报表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反映,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四、各设区市局的具体实施方案和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名单,请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
  五、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设区市局根据企业数量统一印制,并及时发放给企业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