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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措施

  3.对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外省市人员,以及用人单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人员,如本人不愿迁户口的,经人事部门核准,可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免缴流动人口管理费,享受我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4.对外省市人员在我市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准许该企业主要负责人1户或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或“农转非”。纳税60万元人民币的解决2户或2人,依此类推。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上年度纳税50万元人民币的,可解决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1户或管理人员1人在津落户或“农转非”,纳税100万元的解决2户或2人,依此类推。
  5.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二)积极推进小城镇户籍改革,放宽小城镇户,审批条件。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小城镇户口。
  (三)完善蓝印户口管理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和条件。将蓝印户口考察期限由3年缩短为2年,由年度复验改为转正一次复验。外省市单位在市内六区投资50万元人民币,在滨海三区、环城四区和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区县投资40万元人民币的,可登记1人蓝印户口;外省市个人在市内六区投资30万元人民币,在滨海三区、环城四区投资25万元人民币的,可登记1人蓝印户口;在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区县投资20万元人民币的,可登记投资者本人、配偶和1名子女的蓝印户口。外省市个人和我市农业人口在市内六区购买30万元商品房,在滨海三区、环城四区购买20万元人民币商品房,在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区县购买8万元商品房,可登记购房者本人、配偶和1名子女的蓝印户口。
  (四)对我市赴西部地区参与大开发的人员,在户,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凡我市参加我国西部地区开发的人员,无论人事关系是否转出,户口可以不迁出,仍可留在天津。本人愿意迁出或需要迁出的,回津后可以随时恢复原户口,在当地所生子女可以随迁。与外地人结婚的,可参照现行投靠配偶的条件政策优先办理。
  四、公安治安管理
  ――进一步压缩一批治安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
  1.取消对《犬类临时逗留证》、《犬类表演、展览许可证》的审批。取消美容美发场所《治安备案登记证》和茶社、酒吧(仅限消费者观看节目及演出,不含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咖啡屋《治安合格证》的审批,一律实行辖区派出所备案,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关于取缔关闭违法经营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7号)的有关规定,在治安管理中对场所硬件和行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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