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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为天津经济跨越式发展保障和服务的措施

  8.信誉单位中户籍地不在本市的员工,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不再履行异地核查手续。
  9.信誉单位确因需要可以聘用我市高等学校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担任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以上或特殊专业人才),受聘留学生可凭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匪直接申请办理居留证身份变更手续。
  10.信誉单位中的外国人因工作原因需在企业内住宿的,不需到属地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批准涉外住宿手续,只需提交备案材料,并在法定时限内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二)扩展,岸签证功能,方便境外人员来津旅游、从事商贸活动。对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口本航空公司、全日空航空公司、大韩航空公司客机和“天仁轮”、“燕京轮”客轮来津旅游、文化交流和从事商贸活动的境外人员,可提前将旅客名单预约提交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即可在我市“天津港”和“天津机场”口岸直接办理一次1个月的“F”签证,而不需在国外办理签证。
  二、经企内部安全保卫
  (一)加强金融安全保卫工作,促进我市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筹建金融防护押运中心,承担我市金融单位有价证券、大宗现金取送押运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单位运钞过程中的风险,有效控制案件发生,为金融单位安全营业提供服务。
  (二)完善经济犯罪举报中心预防犯罪功能,为企业提供预防经济犯罪的咨询服务。24小时开通市局、分局两级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保证随时接受社会、企业的报案,全天候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公安户政管理
  (一)进一步放宽对具有研究生、大学本科学历和对天津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外省市人员在津落户的审批条件,方便企业吸揽人才、吸引投资。
  1.对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人员,年龄在35岁以下,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1年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3年,同时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对符合在津落户条件的上述人员,但因无固定住所或因租、借他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威朋友处登记家庭户口。对因种种原因未落实就业单位,已在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区县落户的大中专毕业生,本年度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再次办理户口迁移,到企业所在地落户。
  2.对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获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来我市工作的,来津落户可不受留学前户口所在地限制,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子女在外地,身边又无子女的,也可随迁1名成年子女。属于我市急需的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级人才,其子女均已婚的,可随迁1户成年子女,暂时不能随迁的,今后可随时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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