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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复函
(粤价函[2001]512号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国石化广州分公司、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液化气出厂价格的报告》(中国石化广州[2001]财35号)和《关于调整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的请示》(茂炼化股函字[2001]2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成品油作价原则和供军队国家储备用成品油出厂价格的通知》(计电[98] 53号,98年6月4日发文)规定:“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以下原则由石油、石化两个集团公司制定:计划内民用液化气出厂价格按供军队、国家储备的90号汽油价格0.85--0.9三确定,在3年内逐步到位,实现与汽油的合理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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