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建设条件的;
(二)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者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者特别要求的,可对三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有意受让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招标方案;
(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成招标、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人资格和投标、开标、验标、评标、决标工作;
(三)招标人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公告或者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资料及标书文本;
(五)投标人提交标书,并交纳公告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六)按公告的中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七)招标人于决标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将未中标者交纲的履约保证金予以退还;
(八)中标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期限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地价款;
(九)中标人付清中标地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出让可按照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用下例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出价最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标书的;
(二)标书及附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六)重复投标的。
第十六条 提供给投标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投标须知;
(二)土地范围、现状图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