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让人的;
(二)对用地者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别限制及要求的。
第九条 拍卖程序: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批拍卖方案;
(二)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四)经审查合格的竞买人领取竞买证和应价牌,并交纳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宣布拍卖规则或竞买须知;
2、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3、说明有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保留价,宣布拍卖起叫价;
4、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叫价;
5、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主持人连续三次报价而没有其他竞买人应价(加价),拍卖主持人落槌后,拍卖成交;
6、买受人与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当即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地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活动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
7、买受人付清拍卖成交地价款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拍卖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活动。
第十条 提供竞买人的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拍卖规则或者竞买须知;
(二)土地范围、现状图及说明;
(三)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规划经济技术指标;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后收到竞买申请书的;
(二)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其委托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